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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项目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相关法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所需材料

  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

  2、开发建设项目法人身份证明

  3、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独立法人机构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4、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文件

  ②建设单位业主、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

  ③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独立法人机构编制的变更后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乌兰浩特市水务局
办理地点 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市水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88013
监督电话 828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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