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服务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交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办理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相关规定。 |
所需材料 | 1、采砂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3、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协议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取消(暂停)收费 |
办理部门 | 乌兰浩特市水务局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水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88013 |
监督电话 | 0482-8319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