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此项业务暂停)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办理条件 |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所需材料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乌兰浩特市财政局 |
办理地点 | 乌兰浩特市政府楼2014室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99160 |
监督电话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