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办理条件 |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所需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业务股 |
办理地点 | 乌兰浩特市爱国南大路4-1号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2206281 |
监督电话 | 0482-2205990 |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申请表.xls 或窗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