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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应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业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 、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 :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2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5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所需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部门 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业务股
办理地点 乌兰浩特市爱国南大路4-1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2206281
监督电话 0482-2205990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doc  或窗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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