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办理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所需材料 |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办理部门 | 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业务股 |
办理地点 | 乌兰浩特市爱国南大路4-1号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2206281 |
监督电话 | 0482-2205990 |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doc 或窗口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