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65号),3.《工伤认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第17号),4.兴署办发[2004]22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兴署办发[2004]32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修订《兴安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6..兴署办字[2007]8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办理条件 | 具有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所需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编制证有受伤者页的复印件和代码证)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负伤后初步诊断证明复印件 单位工伤事故报告红头文件原件(属于统计范围内的伤亡事故,必须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证人证明材料原件(一般案件提供5位证人,重大案件提供8-12位证人,证人证言需分别手写、按手印写明出证时间并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原件(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原件{属于交通事故引起伤亡的(受理平行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原件(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 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 《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证明原件(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原、转业军人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工伤所需材料原件(属于其他特殊情况) 考勤记录原件(工作时间发生工伤的) 因公外出相关材料原件(因公外出发生工伤的) 监控录像或打卡记录原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
办理时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 |
办理地点 |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楼516室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99683 |
监督电话 | 0482-8266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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