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办发〔2017〕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乌兰浩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3日
乌兰浩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有效维护农业用水秩序,发挥价格杠杆促进节水作用,建立农村水利良性运行机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6〕158号)及《兴安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努力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增强广大农户节水意识,达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转目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水,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在核定用水量内,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二)坚持综合施策,系统推进。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系统推进水价改革。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综合考虑自然条件、水土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作物种植结构等因素,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分类推进。
(四)坚持供需统筹,注重实效。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三、目标任务
力争2021年,全面建立以合理配置水资源、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的水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水价管理体制和取用水监管体系,以价格杠杆推动节约用水,群众节水意识得到明显增强,逐步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供需平衡,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应收农业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到2018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力争3年内基本完成改革目标,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一)完善供水计量设施。以镇(园区)为单位,将农田水利供水计量体系建设纳入各镇(园区)水利规划,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2017年乌兰浩特市作为自治区试点单位,计划对3万亩水田进行水价改革。通过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工程和量水设施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期发挥效益。对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积极改造,力争2018年末,5个灌域实现斗口以下计量供水,安装自动计量设施,实现农业供水自动信息化计量。
(二)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继续按照中央、自治区、兴安盟各项要求,以国家《农田水利条例》为指南,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大力推动全市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和长效管护工作,实行大中小微并举,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等节水灌溉技术,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市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三)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及种植制度。大力发展管道灌溉以及喷滴灌等高效节水设施,努力提高全市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力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大力提升农业生产设施装备水平,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田间灌排工程配套,提高用水效率,确保粮食战略安全,到“十三五”末,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60%以上。积极支持各镇(园区)及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节水灌溉工程配套建设,发展节水型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厂化养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步伐,积极推行水资源循环利用、养殖污水处理后再利用等技术,提高养殖集约高效、节水和零污染排放的应用面。
(四)试点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在乌兰哈达灌域开展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试点。以我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区域与流域相结合,明晰农业初始水权。农业初始水权与土地承包权相匹配,按照取水许可水量、初步确定的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权证期限与土地承包期相一致,逐步转变当地农业用水观念、树立用水计量和计量收费的理念,将用水总量作为刚性约束,建立交易灵活、管理精细的水权管理制度。以区域或流域为界,逐步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鼓励用户节余水量进入市场交易,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为下一步深化农业水价改革奠定基础。
(五)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做到同步计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加快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将财政投资形成的农田水利设施资产转为集体股权的有效办法。规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移交给产权主体的程序要求,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产权所有人以农田水利设施作为抵押,取得金融贷款支持的有效途径。指导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建立并落实工程产权所有者筹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工程管护经费长效机制。2017年,基本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目标。
(六)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听取用水户意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农业水价。农业水价可采取分步调整到位的办法,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先行试点的区域,可先执行低于供水成本的水价,以减少改革的矛盾,再逐步调整,基本达到供水成本。建立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实施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区分地表水源与地下水源、规模用水与分散用水等不同情况,按照“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分散用水高于规模用水”的原则,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定价。结合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在核定的农业水价之外,不得再收取机电灌排费等任何农业水费。出台《乌兰浩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区水价制定办法》和《乌兰浩特市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区指导价格》。
(七)探索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各镇(园区)为单元,调查确定农业水资源可利用量,按照用水总量控制计划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科学确定农业用水定额,逐步将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在市内下达《乌兰浩特市各镇(园区)农业用水指标分解方案》。同时,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平台,按照节水目标要求,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根据交易规则,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八)建立健全农业节水奖补机制。加快研究制定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对种粮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户,灌溉用水量小于等于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政策,农业水价基本调整至成本水平,保障农户不增加经济负担,实现用水减少但效益增加。每年公共财政根据核定取水量和实际节水量大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经营主体(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适当奖励,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和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出台《乌兰浩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区精准补贴实施办法》和《乌兰浩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政策》。
(九)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积极贯彻国家、自治区、兴安盟相关文件精神,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十三五”期间,在以各镇(园区)为单位所成立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已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内部制度建设,支持发展和壮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拓展服务范围,健全管理机制,探索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化合作社等多元方向发展,扶持其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的主体,发挥其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十)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农业取水许可审批,明确盟水务局为取水许可审批主体,根据农业用水定额,对依法应当实行取水许可审批的农业取水项目严格取水审批管理,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加强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力争“十三五”末,全市农业取水许可基本实现全覆盖,取水许可制度在农业用水中得到有效落实。
(十一)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供水单位应创新征收形式,通过合理的水价制定,积极创造条件,按水的流程延伸管理范围,直接收费到行政村、村民组或农户,引导农户直接参与水利工程管理,减少水费征收环节,提高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到位率。加强水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征收资金的效益,确保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四、实施安排
按照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各措施内容进度安排。每年持续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和计量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农业用水管理相关工作,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日常管护工作,持续开展管理体制改革、农业节水技术宣传与推广等相关工作。2017年完成3万亩水田农业水价改革试点任务,2018年完成剩余全部水田农业水价改革任务,2020年进行总结、深化相关工作并准备迎接上级验收和总体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实施,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乌兰浩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具体落实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日常事务,办公室成员由市水务局分管局长和相关科室组成。各镇(园区)政府作为改革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条块联动”原则,要加快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抓紧制定本地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改革目标,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抓好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分工协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强化指导服务,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水务部门、工商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加大对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力度,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在试点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抓好节水及计量设施建设、农业取水许可和用水管理,有序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并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水价。财政部门要统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完善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农牧业部门要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其他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对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认真研究、细化分解、落实推进,切实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大支持。
(三)加大投入力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性强,必须强化资金保障,健全完善多元化的农田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要按照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好农业水利各项投入政策,特别是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等相关政策,不断加大农田水利财政投入力度。要坚持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注重发挥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聚焦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向,深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的统筹整合,切实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投入的比重。要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大力创新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本、工商资本等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切实增强资金集聚规模效应和分配使用效益。出台《乌兰浩特市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镇(园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动员,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宣传教育,做好改革有关政策的解读,最大限度的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改革的公众参与度。同时,要切实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增强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的意识和自觉性,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