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办发〔2017〕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呼和马场:
为及时、准确反映我市畜牧业发展状况,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可靠畜牧业数据依据,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6月21日开始开展全市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扎实做好今年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乌兰浩特市牧业普查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双城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杨文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金仁哲 市统计局局长
照日格图 市农牧业局局长
成 员:郝凤祥 兴安盟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商务局局长
毛晓东 市经委主任
陈 亮 市地税局副局长、社保分局局长
金 殿 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主任
王国光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桂英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兽医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国光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普查工作,联系电话8299360。
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呼和马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筹安排好普查人员抽调、车辆调配等事宜,保证普查所需经费,对参加普查工作人员集中进行业务培训。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方案。今年夏季牧业普查继续实行年报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2017年报表制度要求上报全年(牧业年度)统计数据。市统计局要协助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呼和马场抓好业务培训,严格按照《乌兰浩特市2017年牧业普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部署、检查和指导普查工作。普查过程中,市牧业普查领导小组和镇(园区)、办事处及呼和马场普查领导小组要分别组织人员进行质量抽查,误差率超过±3%的无条件返工,对瞒报、漏报、虚报和拒报牲畜头数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二)切实提高普查质量。普查时,既要查清时点数, 又要查清时期增减变化数,特别是仔畜、能繁母畜、种公畜要清点准确。尤其是现阶段奶牛养殖、生猪生产形势严峻,肉羊养殖快速增涨,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发展较快,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审核过程中,要重点把握总增、纯增、出栏三者关系,同时要对仔畜繁殖率、能繁母畜比重、能繁母畜产仔率等指标认真审核把关。普查中,要对“良种及改良种乳用牛”这一指标所涉及的期末数、繁殖数、成活数、死亡数、能繁殖的母畜数等各项指标进行重点清查。各单位在牧业普查数据上报前,应做好数据质量的评估论证工作,评估重点指标是牲畜总增头数,对本年度数据与上年度数据对比变动幅度超过±15%的指标要在上报具体说明时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分析依据。
各镇、办事处及呼和马场要安排专人于7月7日前将普查资料、普查工作总结及分析、评估材料报送到市牧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党政综合办公楼6012室)。各单位未经市普查办审核同意,严禁向外公布数据。
附件:乌兰浩特市2017年牧业普查工作方案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乌兰浩特市2017年牧业普查工作方案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2017年度牧业普查工作任务,按照牧业普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及时准确掌握我市畜牧业生产基本情况,为政府制定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政策、措施提供真实、系统的普查数据,更好的落实国家、自治区、盟行署和市政府的各项政策,为畜牧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牧业普查对象为家畜,包括大畜、小畜和生猪。普查范围为市区和农村的全部家畜。除科学研究单位专门用于试验的牲畜和商业部门库存以及运输途中的活牲畜、军马外,不分大小、公母、品种、用途,一律包括在内。具体范围如下:
(一)农民经营的家畜;
(二)国营农、牧、林、渔场经营的家畜;
(三)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家畜;
(四)各类集体、联办、私营小农场经营的家畜;
(五)各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经营的家畜;
(六)城镇居民个人经营的家畜;
(七)驻军部队,铁路、劳改、林业系统经营的家畜。
为全面掌握全市奶牛发展情况,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呼和马场要建立家畜台账,真实掌握良种、改良及其中黑白花奶牛指标,单独建立良种、改良种及黑白花乳用牛台账。
三、普查时间
牧业普查的标准时间是6月30日。
四、普查方法
(一)为保证统计资料的质量,圆满完成普查工作任务,牧业普查采用全面统计方法,逐群逐户逐头(只)对大小畜和生猪进行清点调查;
(二)城镇机关、团体、居民、职工在农村经营的牲畜一律由牲畜所在地进行清点调查;
(三)农村跨界放牧的牲畜,由畜主所属地进行清点调查;
(四)寄放、代放牲畜,由牲畜所在地进行清点调查;
(五)司法系统、铁路、驻乌军警部队等单位经营的牲畜由系统所属单位组织普查,普查结果要及时上报本辖区所在镇级普查办,不得遗漏或迟报。胜利林场自行组织普查,直接上报普查资料。
五、人员培训
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呼和马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抽调一定数量、有一定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干部参加市、镇(办事处、马场)两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农牧业统计报表制度和畜牧业统计指标解释》《乌兰浩特市2017年牧业普查工作方案》。
六、实施步骤
牧业普查工作分五个步骤:
第一步:准备工作(6月21日至6月25日)。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培训人员,落实经费和交通工具等。期间,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呼和马场要初步摸清本辖区内牲畜归属情况,对跨界放牧的畜群,要列出清单,以免重复统计。
第二步:清点调查(6月26日至6月30日)。清点时,点数和时期增减变化数,特别要准确清点仔畜、能繁母畜、种公畜,种公畜要以畜牧部门认可的标准填报。普查时,必须到畜群、棚圈调查,对牲畜逐群逐户清点,准确清点时点头数和普查表中各项增减变化时期指标,分畜种填制《分户普查登记台账》,保证数字准确。
第三步:填制《牲畜头数统计表》(7月1日至7月3日)。各村(嘎查、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力量,汇总《分户普查登记台账》,填制《牲畜头数统计表》。其中,牲畜头数表附记指标中的总户数,是指镇、村(嘎查)户数,即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数,包括参加各镇级举办的各种行业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从中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家庭户数;附记指标每年报一次,并随《牲畜头数统计表》上报。
第四步:质量抽查和汇总报表(7月4日至7月7日)。为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由市普查办公室组成抽查验收组对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呼和马场、相关各单位普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牲畜总头数的2%。牲畜头数误差率超过±3 %要重新清点普查。各基层牧业普查办公室上报《牲畜头数统计表》时,同时上报《分村过录表》和全部村(嘎查、居委会)养殖户及外驻单位养殖户的“良种及改良种乳用牛”登记台账。其中《分村过录表》内要有全社会合计数和镇级属合计数。所有报表要在7月7日前,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至市普查办。
第五步:全面总结(7月8日至7月9日)。牧业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基层普查办公室要做出全面工作总结,形成的文字材料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要有情况、有办法、有经验、有建议,于7月9日前报市普查办公室,市普查办公室汇总分析后上报盟普查办公室。
七、普查质量控制措施
为保证牧业普查数据准确无误,各级普查机构都要制定相应的普查质量控制办法,搞好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一)确保普查质量。牧业普查数据质量列入对各镇(园区)、办事处统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普查期间,市普查办公室要组织力量深入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呼和马场进行质量检查指导,如发现普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要按工作目标考核规定扣减考核分数,同时,被查单位要返工重查。
(二)做好数据质量评估。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呼和马场对牧业普查结果要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的依据包括对调查数据准确性的论证,镇(办事处、马场)、村(嘎查、居委会)各级领导及农牧民群众对牲畜增减的评价,以及统计部门平时掌握的牲畜变动趋势等。
(三)严肃普查纪律。在牧业普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一旦发现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普查数字,或迟报、拒报普查报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普查资料的保管与使用
夏季牧业普查资料包括分户登记台账、村级牲畜头数表、镇级牲畜头数表,必须统一在镇(办事处、马场)财政办公室保管,在未经市普查办审核同意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公布和使用。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