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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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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对新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奖励与注册商标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7〕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乌兰浩特市对新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奖励与注册商标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5月4日

 

乌兰浩特市对新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奖励与注册商标补贴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全市商标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培育、保护、发展一批拥有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的品牌产品、品牌产业,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商标品牌大市、品牌强市,根据《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内党发〔2016〕9号)及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

在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商标注册人。

二、奖励种类及金额

按照《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由自治区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内蒙古著名商标,由盟财政根据规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盟财政根据规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商标、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新获得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由市政府补助每件注册商标2000元。

三、奖励兑现程序

(一)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报销补贴资金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盟里规定提出申请,由盟里依据规定报销兑现。

(二)新注册商标报销补贴资金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按年度审核确认,报市财政局兑现补助。

(三)驰名、著名商标奖励申请程序: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向自治区工商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奖励;对新获得的内蒙古著名商标,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向盟工商局提出申请,盟里依据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四、申请注册商标补助及奖励资金程序

(一)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商标注册人新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的,在申请注册商标补助费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报销凭证(原件);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商标注册人获得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向盟行署申报奖励资金。

(二)商标注册人申报内蒙古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著名、知名商标奖励资金申请书;

2.著名、知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

3.市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辅助性材料。

(三)每年度12月31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新注册商标补贴资金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并在下年度6月底前兑现支付。

五、相关要求

(一)新获得不同级次(驰名、著名)认定的同一商标,按照不同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二)到期续展的内蒙古著名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并被认定后,按照盟里新认定著名、知名商标的规定进行奖励。

(三)对新注册的商标有恶意抢注或串通代理公司骗取补贴资金的,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不予补贴;对新注册商标、地理证明商标和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不能提供商标在商品(服务)上使用证明的,不予补贴。

(四)对新注册的商标按照企业经营范围所涉及到的商标类别件数进行补偿,同一公司(或同一集团的公司)最高报销补贴资金不超过3件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在新获得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和新注册商标取得商标证后,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向盟行署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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