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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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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教育扶贫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教育扶贫政策措施的通知》(兴党发〔2017〕4号)要求,为深入实施扶贫攻坚工程,切实阻断贫困代际传递,针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制定以下教育扶贫政策措施。

  教育扶贫对象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的人员。从2017年起到2020年底,教育扶贫对象享受以下政策:

  一、教育扶贫政策措施

  (一)学前教育阶段。教育扶贫对象家庭学前教育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保教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扶贫对象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汉语授课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2000元,双语授课由每人每年1350元提高到2350元);初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250元(汉语授课由每人每年1250元提高到2500元,双语授课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2870元)。

  (三)高中教育阶段。教育扶贫对象家庭高中(职高)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四)高等教育阶段。1.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教育扶贫对象家庭大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助学金补助。2.教育扶贫对象家庭初中、高中毕业不能考入高中或大学的子女,免费进入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或三年制大专学习,每人每年助学金补助标准由9300元提高到1万元。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扶贫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并组织相关学校(幼儿园)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市扶贫办: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切实做好教育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和政策兑现工作,确保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教育扶贫全覆盖。

  (三)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按照盟、市两级财政3:7比例承担,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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